当事人信息

原告:覃某1,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萍,柳州市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覃某2,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汉才,武宣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覃某1与被告覃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婚姻,原告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原告诉称

原告覃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座落于武宣县思灵镇灵池村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屋一层(143平方米)归原告所有;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997年底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并开始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覃某3(已故)。结婚后,原、被告共同到上海打工生活。2020年5月3日原告因怀疑被告有外遇,问其原因时,被告不承认,之后被告两次要求与原告离婚,并称愿意净身出户。并于2020年5月16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原告认为夫妻感情趋于破裂。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覃某1与被告覃某2自愿离婚。

二、原告覃某1与被告覃某2共同出资10万元建造位于武宣县思灵镇灵池村一层房屋,覃某2自愿补偿给覃某164000元,此款定于2021年9月起至11月每月月底前支付1000元,余下61000元于2021年12月底前付清;

三、原告覃某1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覃某1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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