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余华龙,男,****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执行人杨俊,男,****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余华龙与被执行人杨俊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02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余华龙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杨俊支付申请执行人65000元、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875元、诉讼费147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杨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杨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杨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杨俊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杨俊住所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杨俊名下无有效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产、证券信息。被执行人杨俊名下085e9858ef7e91c2aecace8ca@wx.tenpay.com财付通账户、6217××××4686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本院已依法冻结并扣划2668.47元。截止2021年3月29日,扣除诉讼费等费用本案已执行到位192.47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杨俊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杨俊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俊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同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杨俊采取限制消费、罚款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余华龙。

综上,被执行人杨俊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0602执49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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