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东明,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执行人:廖君,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东明与被执行人廖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113民初88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91924元。本院对被执行人商业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足额可执行财产。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5日、2021年9月10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1年;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查封廖君名下房屋,查封期限三年;因不宜处置,本院暂不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做出限制高消费决定。经询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应准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3民初88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谢 菲 审 判 员  孙福来 代理审判员  杨 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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