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侍宏银,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亚春,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倩倩,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书来,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继胜,宿迁市宿城区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益发,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审理经过
侍宏银诉王书来、王益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1302民初92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书来不服,向该院申请再审。后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苏1302民申7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该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苏1302民再4号民事裁定。侍宏银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侍宏银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侍宏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侍宏银撤回上诉。(2021)苏1302民再4号民事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章钧杰 审判员 高曼莉 审判员 陈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