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傅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斌,浙江舟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傅某因与被申请人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9民终42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傅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