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广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被告:祝小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
审理经过 原告许广栋与被告祝小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许广栋于2021年6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广栋与被告祝小平已达成和解,现原告许广栋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广栋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许广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