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报路支行,营业场所重庆市万州区电报路132、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935054899。

负责人:邓德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放,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晓霖,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重庆市好盈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2988号怡风会馆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09685451XL。

法定代表人:袁钊怡,经理。

被告: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万州区天城东路4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80178912Y。

法定代表人:向远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陈家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袁家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陈家勇、袁家国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银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报路支行(以下简称三峡银行电报路支行)与被告重庆市好盈财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家勇、袁家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峡银行电报路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放、被告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平、被告陈家勇、袁家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银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市好盈财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一、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成立情况:

2017年11月15日,三峡银行电报路支行和重庆市好盈财商贸有限公司签订《银行综合授信协议》(编号渝三银SXC02022017400029),协议约定三峡银行电报路支行对重庆市好盈财商贸有限公司授信借款总额人民币3000000元,其中1000000覆盖“渝万三峡小企业贷款(2017)7154号”项下原有存量,本次项下2000000元授信期限一年,用于归还三峡银行电报路支行于2017年11月23日到期的存量贷款。2017年11月15日,三峡银行电报路支行和重庆市好盈财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渝三银LJC02022017200031号),约定:重庆市好盈财商贸有限公司向三峡银行电报路支行申请贷款2000000元,借款用途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7%,还款方法为按月结息、一次还本,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按期支付利息,对逾期借款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并对未支付利息按该利率计收复利。

2017年12月1日,三峡银行电报路支行和重庆市好盈财商贸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借据》,载明:借款用途为还存量贷款,借款金额2000000元,到期日期2018年12月1日,利率为年利率7%。

二、担保合同关系成立情况:

2017年11月15日,三峡银行电报路支行与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袁家国、陈家勇三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袁家国、陈家勇为债权人与被保证人重庆市好盈财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商业汇票承兑、票据贴现、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利息及其实现债权的费用,本笔借款金额为2000000元。

2017年11月15日,三峡银行电报路支行和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质押合同》,约定: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主合同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渝三银LJC02022017200031号)及其修订或补充。保证金金额为100000元,为定期保证金,存放期限为12个月。保证金存放期限届满,被担保人未全部清偿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本保证金转为活期保证金,保证金存放至主合同项下债务清偿完毕为止。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息。2017年11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保证金按照1年期存款年利率1.95%计算孳息;自2018年11月16日起,保证金按照活期存款利率0.385%计算孳息。

三、金融借款合同履行情况:

2017年2月1日,三峡银行电报路支行向重庆市好盈财商贸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000000元。结合还款记录,2018年4月28日还利息13000元,2018年6月27日还利息46641.96元,2018年7月21日还利息11666.67元。2020年3月27日,三峡银行电报路支行扣划保证金及保证金孳息合计102483.65元,用于偿还本金。

四、催收情况:

2020年8月,三峡银行电报路支行向四被告送达了《催收通知书》,要求被告履行还款责任。

五、实现债权的费用支出情况:

三峡银行电报路支行产生案件受理费13461元。2020年9月30日,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和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该律所接受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的委托,指派胡放、雷晓霖律师为本案纠纷在一审、二审、再审、执行阶段提供法律服务,约定律师服务费为3000元。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于2021年3月2日向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服务费。

六、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重庆市好盈财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97516.35元及截止到2021年3月29日的利息(含期内利息51722.22元、罚息484279.96元、复利78819.23元)614821.41元,本息合计2512337.76元;2.判决被告重庆市好盈财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欠款结清之日的利息(罚息以尚欠本金1897516.35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期间利息、应付罚息为基数,均按照固定年利率7%基础上上浮50%计算);3.判决本案诉讼费、律师费3000元由被告重庆市好盈财商贸有限公司承担;4.判决本案被告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家勇、袁家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重庆市好盈财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上述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在按约定发放贷款后,被告重庆市好盈财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请求被告重庆市好盈财商贸有限公司即偿还尚欠贷款本金、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费用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故罚息利率为年利率7%基础上加收50%。根据还款明细,经本院核算,截止2021年3月29日重庆市好盈财商贸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898596.5元,期内利息51722.22元,罚息470731.48元,复利25816.66元,本息合计2446866.86元。根据合同约定,复利的计算基数确认为期内利息,罚息、复利不计入计算基数。关于原告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目前原告能够明确的费用仅为本案诉讼费、律师费,本案中就此费用作出处理,尚未发生或者未能举证证明的费用暂不作调整。关于担保责任,原、被告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均未届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家勇、袁家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重庆市好盈财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报路支行借款本金1898596.5元以及截至2021年3月29日的期内利息51722.22元,罚息470731.48元,复利25816.66元,本息合计2446866.86元;

二、被告重庆市好盈财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报路支行从2021年3月30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1898596.5元为基数,复利以51722.22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7%基础上上浮50%计算);

三、被告重庆市好盈财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报路支行律师费3000元;

四、被告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家勇、袁家国对以上所确定的给付款额及案件受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报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22元,减半收取13461元,由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报路支行负担461元,由被告重庆市好盈财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300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崔晓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翼龙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