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许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理人:许某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胡冬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许某1与被执行人胡冬雪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的(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汽车、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网络司法查询及传统查控后,发现了部分财产,已划拨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多次进行线下调查,始终找不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已将被执行人胡冬雪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36,000元,已执行3,259.84元,尚欠债权为32,740.16元。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和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 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