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龙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隆暄,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必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滇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笔一,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吉仕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馨钢,监事。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龙建因与被申请人刘必仁、许滇音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吉仕纸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仕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42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龙建申请再审称:本案借款是吉仕公司的债务,不是龙建的个人债务,原审判决龙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适用法律错误。龙建在担任吉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本案所涉《借据》上的签字是职务行为;之后龙建虽不再担任吉仕公司的法定代表,但作为大股东、总经理,其在《还款协议》上的签字亦为职务行为;龙建从未作出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签字行为也非个人行为,因此原审法院认定龙建在《还款协议》上的签字系并存的债务承担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辩称
刘仁必、许滇音答辩称:首先,龙建在《还款协议》签字时已不再担任吉仕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作为吉仕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使用本案借款,因此龙建在《还款协议》上的签字行为就是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其次,龙建以个人名义,曾数次向许滇音、刘必仁请求延期还款,该行为构成债的加入,因此原审认定龙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于法有据。 吉仕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龙建是否应承担本案借款的还款责任。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2014年12月10日,龙建在《还款协议》上签字时已不是吉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后其又以个人名义多次向许滇音、刘必仁请求延期还款,因此原审法院根据龙建在《还款协议》上的签字行为、以个人名义请求延期还款的行为作出龙建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龙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无法支持。综上龙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龙建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向今 审判员 张明良 审判员 王晓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陆辰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