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无锡市远东散热器厂,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中。
法定代表人:郑琴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俊,宜兴市万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湖汇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金湖经济开发区南二路北侧、西二路东侧(江苏天和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亚明,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无锡市远东散热器厂与被告金湖汇鑫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