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某,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宁夏江盟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现暂住彭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与被告杨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以与被告杨某和好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胡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乔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