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沁源县沁河镇商业东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311111712752。联系电话0355-7992289。 法定代表人:王晓斌,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冰,山西化晴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凤,山西化晴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孟进枝,女,汉族,沁源县。 委托代理人:杜强,男,汉族,山西省沁源县,系孟进枝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杜强,男,汉族,山西省沁源县。 被告:邵君,男,汉族,山西省沁源县。 被告:孙磊,男,汉族,山西省沁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男,汉族,山西苍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孔润秀,女,汉族,山西省沁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孟进枝、杜强、邵君、孙磊、孔润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山西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孔润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孔润秀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龙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红斌 书记员 席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