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何磊,男,回族,住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被申请人:程汝国,男,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何磊与被申请人程汝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7民初3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何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对被申请人程汝国价值10,959元的财产。并提供申请人何磊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账户金额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申请人何磊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价值2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