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贵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申请人:罗秋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国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会玲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李鲍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被申请人:河北省新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
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贵良、罗秋荣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鲍杰驾驶河北省新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所属的冀A32ND1小型轿车。申请人张贵良、罗秋荣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价值100000元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贵良、罗秋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申请人李鲍杰驾驶河北省新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所属的冀A32ND1小型轿车。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张贵良、罗秋荣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