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威,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880927501X,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桃源县观音寺镇曾家河村桥头组;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2021年4月13日被桃源县某局刑事拘留,2021年4月23日经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桃源县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桃检二部刑诉[2021]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威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24日以湘桃检二部刑变诉〔2021〕Z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曾威的指控罪名变更为非法制造枪支罪。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21年6月21日决定中止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被告人曾威从务工的工地上带回一把旧的射钉器。2019年至2020年3月间,曾威通过网络购物平台陆续购买钢管、锁管器、瞄准镜等配件并组装,其后曾威在自家屋后山上使用组装完成的射钉枪射击。2021年3月10日,民警在曾威家中查获该射钉枪。经常德市某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改装后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2021年3月13日,被告人曾威主动向某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并于同年6月2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社区矫正机构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曾威所在的社区及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及本院提交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曾文质的证言,物证照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网络购物记录截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常德市某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常公物鉴(痕检)字〔2021〕21号鉴定书,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线索来源、归案经过,以及被告人曾威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威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依法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威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认罪认罚,对其可以减轻、从宽处罚。某机关扣押在案的枪支、钢珠弹依法予以没收。鉴于曾威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风险低,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对公诉机关以曾威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曾威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桃源县某局扣押的枪支一支,钢珠弹229发,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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