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关某,住山东省滨州市。
被告:朱某,住甘肃省成县。
审理经过 原告关某与被告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关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关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