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雷建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同现住址湖南省。

被执行人:兰曙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同现住址湖南省。

被执行人:杨铁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现住湖南省。

被执行人:谢志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同现住址湖南省。

审理经过 关于雷建平、兰曙强、杨铁强、谢志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2刑初333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雷建平、兰曙强、杨铁强、谢志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雷建平银行存款8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兰曙强银行存款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铁强银行存款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志强银行存款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易超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李炫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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