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庆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 被告:张亚峰,男,62岁,现住密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陈庆刚与被告张亚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陈庆刚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庆刚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庆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陈庆刚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曲 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新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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