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庆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 被告:张亚峰,男,62岁,现住密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陈庆刚与被告张亚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陈庆刚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庆刚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庆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陈庆刚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曲 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新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