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程某1(曾用名:程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法定代理人:陈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系原告程某1母亲。 申请执行人:陈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申请执行人:胡月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申请执行人:黄大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四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执行代理人:程茂林,都昌县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邹永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程某1等四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都昌县人民法院(2019)赣0428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已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展开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存款1.5万余元,无其他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动产、不动产、证券等财产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人名单并曝光。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共计为63.79万余元(后续金额以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为准),截止2021年8月4日,本院已对上述查明财产进行了控制。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处置)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友冬 审判员 王全民 审判员 曹东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求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