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富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北屯市。

被告:张秀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北屯市。

审理经过 原告白富玲与被告张秀华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白富玲应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书面通知其应在2020年1月12日前交清。原告白富玲既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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