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系原告杨华之妻),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刘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诉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杨华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杨华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