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州国玺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B3-7、8地块B3-7地块211#-1-106号。 法人代表人:吕文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齐艳玲,女,****年**月**日出生,民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周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州国玺酒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齐艳玲、周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州国玺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齐艳玲、周瑞名下欣欣路东南郡小区C9#-1-401室、东南郡小区11-3-501室房屋、齐艳玲支付宝和微信钱包15052015015、周瑞支付宝及微信钱包18151355980。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国玺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齐艳玲、周瑞名下欣欣路东南郡小区C9#-1-401室、东南郡小区11-3-501室房屋共两套。 二、冻结齐艳玲支付宝和微信钱包(支付宝和微信对应的手机号为15052015015)、周瑞支付宝及微信钱包(支付宝和微信对应的手机号为18151355980)。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徐州国玺酒业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孟卫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