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号楼4001-4010、4101-4110。
负责人:高卫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越,山东平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宝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公司)诉被告陈宝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地财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宝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大地财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为其代为偿还的银行借款本金利息及复利罚息50279.9元、未付保费4605.78元及违约金4346.7元(该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2月18日,此后违约金继续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共计59232.3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14日,被告陈宝玲向光大银行借款8.1万元,并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为保证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的归还,被告向原告投保了保证保险,保费每月1215元。2019年7月份,被告逾期还款。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履行了保险义务,代为偿还了剩余贷款50279.9元。与此同时银行将全部权益转让给原告。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要求偿还上述借款、保费和违约金。但被告拒不偿还,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陈宝玲未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当庭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14日,被告陈宝玲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人陈宝玲向贷款人光大银行申请贷款81000元,用于日常生活消费,贷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18年3月14日至2021年3月14日,贷款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4.75%上浮40%执行,首期贷款年利率为6.65%。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期间自逾期之日起至当期应付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光大银行在贷款人处加盖单位合同专用章,被告陈宝玲在借款人处签字按手印确认。
同日,被告陈宝玲作为投保人就上述借款向大地财险公司投保了保证保险,以光大银行为被保险人,并与大地财险公司签订《中国大地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约定:大地个人贷款保证保险金额为96309元;保险期间自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贷款全部本息之日止;每月保费率为1.5%,每月保险费金额为1215元,缴费日期为约定扣款之日;保费缴纳方式为每月按时缴纳;投保人委托被保险人从指定的账户中扣除每月应缴保险费;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贷款达到80天(不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超过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上述全部款项的,则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理赔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投保人出现逾期或提前还款的,保险人均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投保人还款应按照保费、被保险人规定的相应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进行;保险人理赔后,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理赔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
上述合同签订后,光大银行按照《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向陈宝玲发放贷款81000元,但陈宝玲未依约按期履行偿还全部贷款的义务,仅偿还贷款本息至2019年6月14日。2019年10月8日,因陈宝玲未依约按期履行偿还贷款的义务,大地财险公司按照《中国大地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的约定向被保险人光大银行进行理赔,光大银行向大地财险公司出具了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确认理赔款50279.9元已于2019年10月8日收到。
审理中,大地财险公司出具关于陈宝玲的未付保费明细载明:未付保费4605.78元(保费每月1215元,自2019年6月14日逾期之日起至2019年10月8日赔付之日止,扣除被告陈宝玲银行卡中被扣金额11.22元)。现大地财险公司诉至本院,要求陈宝玲给付大地财险公司理赔款50279.9元、未付保费4605.78元并支付违约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陈宝玲与光大银行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与原告大地财险公司签订的《中国大地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之间形成保证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上述合同签订后,光大银行依约向陈宝玲发放了贷款,但陈宝玲仅偿还贷款本息及支付保费至2019年6月14日,偿还贷款15期,大地财险公司遂依照《大地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约定向光大银行履行了保证保险义务。按照该保险单约定: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超过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上述全部款项的,则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理赔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故大地财险公司履行保证保险义务后有权要求陈宝玲偿还理赔款项、未付保费及违约金,其要求被告陈宝玲支付理赔款50279.9元、未付保费4605.78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关于违约金,被告陈宝玲未及时偿还理赔款及支付未付保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酌定违约金以50279.9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宝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理赔款50279.9元;
二、被告陈宝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未付保费4605.78元;
三、被告陈宝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50279.9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如被告陈宝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40元,由被告陈宝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