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崇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加斗乡东留疃村人,现住该村。
被告:刘宗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加斗乡东留疃村人,现住该村。
被告:刘金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加斗乡东留疃村人,现住广灵县加斗乡西留疃村。
被告:刘金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加斗乡东留疃村人,现住广灵县壶泉镇商村。
被告:刘宗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加斗乡东留疃村人,现住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阳方口煤矿生活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崇敬与被告刘宗孝、刘金凤、刘金花、刘宗礼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刘崇敬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崇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崇敬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崇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