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国宸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锐丰三街2号2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66129860J。

法定代表人:王同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强,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华,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姚海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羽,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文,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国宸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海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国宸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广东国宸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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