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500167908344G,住所地东昌府区军需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姜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运祥,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旅游度假区。
被执行人李喜风,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旅游度假区。
被执行人王恒朋,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旅游度假区。
被执行人吕红红,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旅游度假区。
被执行人王恒凯,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旅游度假区。
被执行人王瑞利,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度假区。
被执行人赵非,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于。
被执行人聊城市财金扶贫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500MA3CEBD37X,住所地东昌西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彭飞,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市华远粮食制品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500334635364A,住所地旅游度假区李海务顾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运祥,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运祥、李喜风、王恒朋、吕红红、王恒凯、王瑞利、赵非、聊城市财金扶贫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市华远粮食制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王运祥、李喜风、王恒朋、吕红红、王恒凯、王瑞利、赵非、聊城市财金扶贫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市华远粮食制品有限公司的存款80000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湖西支行,账户名称: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账号:62×××61)。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