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礼和乡沿河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40205ME0863974L。
法定代表人:马某1。
被告:马某2。
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礼和乡沿河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马某2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礼和乡沿河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礼和乡沿河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礼和乡沿河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礼和乡沿河村村民委员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