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春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执行人:牡丹江云雀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新安街西七条路万达8幢107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征,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云雀装饰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雨与被执行人牡丹江云雀装饰有限公司、李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牡丹江云雀装饰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春雨劳务费13000元、案件受理费62.5元、执行费95元,共计13157.5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李征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牡丹江云雀装饰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牡丹江云雀装饰有限公司、李征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牡丹江云雀装饰有限公司、李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雨书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21)黑1005执583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佟 波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贺常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公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