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于友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原鹤岗市东山区东方红乡东兴村党支部书记,羁押于香兰监狱。

被执行人:李红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原鹤岗市东山区东方红乡东兴村村委会主任,。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8)黑0406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受理于友贵、李红军刑事财产刑、罚金刑执行一案,于2019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于友贵、李红军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友贵、李红军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红军的女儿已代李红军缴纳罚金10,000.00元,李红军应履行的缴纳罚金义务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于友贵之子代其履行缴纳罚金10,000.00元,剩余罚金10,000.00元及违法所得22,000.00元未能履行。经查发现被执行人于友贵名下有一块林地使用权(位于鹤岗市东山区东方红乡东兴村东山鹤林证字(2013)第2310167343号),故本院依法对该林地使用权中的一部分进行了评估、拍卖,但一拍、二拍、变卖均流拍。经过对被执行人于友贵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债权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于友贵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剩余执行标的额罚金10,000.00元及违法所得22,0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决定对被执行人于友贵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黑0406执1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于友贵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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