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沈高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亮,兴化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高玉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沈高华因与被申请人高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1民初3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苏12民申3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1民初3708号民事判决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处理结果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1民初37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乐文 审 判 员 张 展 审 判 员 程 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顾 昕 书 记 员 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