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铁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慧,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大通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芝,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大通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邹良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1879Y。 法定代表人:张义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沈铁柱与被告邹良军、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沈铁柱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铁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铁柱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崔化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