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建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执行人:王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执行人:何**,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石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徐建刚与何**、王莉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收购款9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申请执行费11400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发现被被执行人名下在石棉县银山沟石英矿有限公司有股份各占*%,本院已查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处置;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川TT****车辆,本院已查封,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