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龙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桂威路B栋3-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095476975B。 法定代表人:赵春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森(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应雄,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审理经过
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龙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应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龙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龙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龙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 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