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廷(又名马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李友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廷与被告李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友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在庭审中原告放弃剩余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20年8月28日经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当初承诺借款用一个月,逾期后不予履行,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来院。
被告辩称
被告李友杰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8月28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当天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今日借到马亮现金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还钱日期2020年10月28日还清,借款人李友杰,身份证号4123271982××××××××,2020年8月28日”,李友杰签字按印。2020年11月2日被告通过微信偿还1000元,2020年11月29日通过微信偿还1000元。后经多次催要再未还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微信聊天截图、村委会证明、调查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马廷经核实又名是马亮,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被告李友杰因资金需要向原告马廷借款10000元,后被告通过微信分两次共计偿还2000元,有借条及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称李友杰偿还的是2000元利息,该观点在原、被告2020年12月4日的微信聊天截图中能够印证“不行的话让我用到二十八号,到时候还一万”,故偿还的2000元是利息,经过计算,超过月息三分的利息应该按照本金予以扣除,结合法律规定,截止到2020年11月2日利息应为650元,被告偿还了1000元,应将剩余的350元视为偿还的本金,下欠本金为9650元,计算到2020年11月29日利息应为261元,被告偿还了1000元,应将剩余的739元视为偿还的本金扣除,下欠本金8911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请应予支持偿还8911元。原告马廷在庭审中自愿放弃利息,是马廷对自我权利的处分,应予支持。因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友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马廷借款8911元; 二、驳回原告马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友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美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