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的与贵州开磷机电装备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正德智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保全纠纷一案,依照(2021)黔0121民初3501号之一民事裁定,本院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于2021年7月27日对贵州开磷机电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 中国银行,账号:13×××67账户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2021年7月27日至2022年7月26日。 续行冻结应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保全措施的效力自然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单位自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121民初3501号之一民事裁定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