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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德惠市学校后勤管理中心,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育才街。
法定代表人:牟万祥,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辉,吉林浪淘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庄德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审理经过 原告德惠市学校后勤管理中心与被告庄德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惠市学校后勤管理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牟万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辉、被告庄德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德惠市学校后勤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庄德臣腾退德惠市学校后勤管理中心的厂房,排除妨害;2.判决庄德臣支付自2019年3月18日至退房期间的房屋租金(按照当时租金每年45,000.00元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庄德臣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8日,德惠市学校后勤管理中心与庄德臣签订《德惠市教育印刷厂承包经营合同》,德惠市学校后勤管理中心将位于德惠市德靠路93号德惠市环境卫生清理大队北侧的教育印刷厂及固定资产、设备租赁给庄德臣,租期为三年,自2016年3月18日至2019年3月17日。合同期满后,庄德臣占用德惠市学校后勤管理中心的房屋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拒绝腾退厂房、返还固定资产及设备,严重侵害了德惠市学校后勤管理中心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德惠市学校后勤管理中心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德惠市学校后勤管理中心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庄德臣辩称,庄德臣承认合同到期,但庄德臣不是主动承包的。庄德臣第一次是与宋文艳个人签订的承包协议,之后,又承包了三年。德惠市学校后勤管理中心答应承包给庄德臣十年,五年签订一次合同。合同打完之后,德惠市学校后勤管理中心又说签订不了五年,只能签订三年,到期之后再续签。庄德臣相信了,对厂房进行了装修。庄德臣是为了使用厂房才装修的,庄德臣想使用十年。当时,如果德惠市学校后勤管理中心说租给庄德臣三年,庄德臣也不能租。庄德臣的爱人到德惠市学校后勤管理中心商量,德惠市学校后勤管理中心答应让庄德臣长期租赁了。庄德臣不容易,投入了那么多钱,租三年就让庄德臣走,庄德臣心里憋屈。庄德臣在厂房干的几年,没做过出格的事。庄德臣想把厂子好好管理着,在庄德臣走的时候完璧归赵。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8日,德惠市学校后勤管理中心与庄德臣签订《德惠市教育印刷厂承包经营合同》,德惠市学校后勤管理中心将其管理的教育印刷厂及固定资产、设备承包给庄德臣经营。合同约定: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3月17日止;承包金每年45,000.00元;合同期满,合同自行终止。合同到期后,德惠市学校后勤管理中心于2019年7月5日通知庄德臣从厂房中搬出,但庄德臣至今未搬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庄德臣与德惠市学校后勤管理中心签订的《德惠市教育印刷厂承包经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承包经营期限届满后,德惠市学校后勤管理中心不再与庄德臣签订继续承包经营合同,在此情况下,庄德臣理应及时将厂房退还给德惠市学校后勤管理中心。庄德臣在承包经营期限届满后继续占有使用厂房无法律依据,庄德臣的行为给德惠市学校后勤管理中心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对德惠市学校后勤管理中心要求庄德臣支付经营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厂房所产生的租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庄德臣主张德惠市学校后勤管理中心答应将厂房承包给庄德臣十年,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确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庄德臣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德惠市学校后勤管理中心的厂房(教育印刷厂)退还给德惠市学校后勤管理中心;
二、庄德臣按照45,000.00元/年的标准赔偿德惠市学校后勤管理中心厂房租金,从2019年3月18日起计算至庄德臣实际退还厂房之日止(此款于庄德臣退还厂房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5.00元,由庄德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