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雯。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九牛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启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芳,贵州森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臻,贵州森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曾雯与被申请人贵州九牛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牛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23民终1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曾雯申请再审称,2018年6月23日,九牛犇公司开发建设的林溪郡商铺开盘,当日举行开盘抽奖活动,抽奖规则是九牛犇公司自己制定的,即交纳认筹一个门面可获得一张抽奖券参与抽奖,因曾雯认筹了6个门面,所以在开盘当天九牛犇公司向曾雯发放
6张抽奖券。曾雯参与九牛犇公司组织的开盘抽奖活动,并在抽奖活动中中奖。中奖后九牛犇公司当场进行奖品兑换登记,将曾雯手中作为兑奖唯一凭证的抽奖券收回,兑换成礼品券,实质上完成了兑奖,曾雯只需凭礼品券领取相应的奖品。九牛犇公司却违背最基本的诚实信用,无理拒绝交付中奖奖品,导致本案诉讼。认筹协议的内容系双方对成功购房享有的优惠、及未成功购房认筹金退还等事项的约定,并未就将来要订立买卖合同达成一致。生效判决将双方签订的《林溪郡商铺认筹协议书》(以下简称认筹协议)说成是预约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曾雯中奖后,九牛
犇公司将作为兑奖唯一凭证的“抽奖券”收回,进行奖品兑换登记,同时兑换成礼品券,此行为实质上已经完成了兑奖。曾雯只需凭“礼品券”领取相对应的奖品,九牛犇公司没有任何依据占有奖品,更没有任何理由拒绝交付奖品。九牛犇公司主张本案是有奖销售与事实不符。何为有奖销售。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19号令)第二条“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根据这一概念可知,有奖销售是针对购买者这一特定主体,行政法规规定了两种形式的有奖销售,附赠式有奖销售,即只要购买都可以获得附赠奖品;抽奖式有奖销售,则是购买后不一定获得奖品,而是获得抽奖券。也就是说,有奖销售是在购买商品后要么获得奖品,要么获得抽奖券。有奖销售的概念界定了,商家所赠奖品或者抽奖券的前提都是消费者购买商品后才附赠奖品或附赠抽奖券。就本案而言,九牛犇公司是向可能购房或不购房的不特定人员发放抽奖券,而且九牛犇公司是在充分知道并完全认同认筹客户可以购房也可以不购房的前提下(认筹协议的内容足以说明,且认筹协议是九牛犇公司单方制作的格式合同),仍然向其发放抽奖券,认可其参与抽奖,因此本案显然不可能是有奖销售,而是一个完全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抽奖合同关系,此抽奖合同并不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前提或条件。而本案生效判决认定兑奖应以买卖合同成立为条件的理由是,本次抽奖奖项设置中三等奖为购铺抵用券5888元、五等奖为购铺抵用券3888元,如未成立买卖合同购铺抵用券又如何使用。故兑奖条件应以买卖合同成立为条件。这样的认定不仅没有证据证明,而且违背基本常识。首先,本案三等奖、五等奖的奖品本身就是购铺抵用券,从名称上就可知该奖项的设置本身就限定且明确了其使用只能用于购房,这与其他可以直接领取的实物奖项不同,因此不能以此类推其他奖项也要以购房为条件。更为关键的是,如果按此推理根本无法解释一个常识性的问题,凡抽奖活动奖项的设置一定是一等奖比二等奖高,二等奖比三等奖高……这是公认的基本常识。从本案证据,一等奖是一台价值2000元的电视机、二等奖是价值600多元的电冰箱,如果同样都以购房为兑奖条件的话,一等奖的奖品价值则远远低于五等奖,这显然与基本常识相悖。除非九牛犇公司认可其举办的就是欺骗性抽奖活动。如前所述,九牛犇公司对曾雯的抽奖资格、参与抽奖、中奖事实等均无异议,是否丧失领奖资格,与曾雯是否退还认筹金没有任何关系。将认筹协议说成是主合同,抽奖合同是从合同,是没有任何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的,故意混淆本案法律关系的说法。曾雯是否应承担购买房屋的义务。九牛犇公司以案外人罗益巧、李峰、姜胜桥、陶朝义四人填写的《礼品领取单》上的“备注”,试图证明中奖后还要购房才兑奖。该证明目的不能成立。曾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一、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是否错误;二、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
一、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是否错误
2018年6月,曾雯与九牛犇公司签订了六份《林溪郡商铺认筹协议书》约定:“……曾雯所认筹商铺开盘当日,持本认筹协议书及身份证原件参与选房,如成功认购,5000元认筹金自动转化为电商费。若曾雯未能在飞洋华府林溪郡所认筹商铺开盘当日内成功选房,则视为自动放弃认筹资格,不再享有相关优惠权益……”2018年6月23日,九牛犇公司举行林溪郡开盘抽奖活动,抽奖规则明确只有签订认筹的客户方可获得一张抽奖券参与抽奖,因曾雯认筹了6个门面,所以在开盘当天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了6张抽奖券。曾雯在领取奖券后,抽中一个一等奖、一个二等奖、三个四等奖,但曾雯与九牛犇公司当天未能达成商铺买卖协议,依据双方签订的《认筹协议书》约定,曾雯不具有向九牛犇公司主张所诉奖品的资格。曾雯关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
经审查,本案一、二审判决并没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有下
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
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
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
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
的;(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
形。曾雯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
院不予支持。
综上,曾雯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曾雯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