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营口市站前区英利油漆家园,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建设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802MA0UG1418L。 经营者:张英丽。 被告:叶光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西市区。
审理经过
原告营口市站前区英利油漆家园与被告叶光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营口市站前区英利油漆家园的经营者张英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光宇经本院合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营口市站前区英利油漆家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759.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法律规定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大白料、油漆等,于2010年4月15日,被告欠原告货款2,717.00元;2010年5月13日欠货款412.00元、5月23日欠货款23,000.00元、5月29日欠货款840.00元、6月21日欠货款560.00元,合计欠款4,759.00元。被告为原告写下欠条5份。多年来原告一直找被告要欠款,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叶光宇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大白、油漆批发零售。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大白、油漆等,于2010年4月15日欠货款2,717.00元、5月13日欠货款412.00元、5月23日欠货款230.00元、5月29日欠货款840.00元、6月21日欠货款560.00元,合计欠款4,759.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原告依合同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应给付相应的货款,被告长期拖欠货款,为违约。原告作为债权人诉请被告给付货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叶光宇给付原告营口市站前区英利油漆家园货款4,759.00元; 二、被告叶光宇给付原告营口市站前区英利油漆家园利息,以4,759.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0年6月22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付清时止; 三、上列款项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尚永胜 人民陪审员 宋付洪 人民陪审员 王 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李雪冰 书 记 员 于吉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