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祁增光,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个体司机,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刘春玉,男,土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格尔木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增光与被执行人刘春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8125元,执行费172元,在执行中,已执行到位10000元,剩余执行款8125元申请执行人祁增光同意被执行人刘春玉于2021年10月10日前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祁增光同意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2801执1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