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翁顺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9196403090457,住宿迁市中远现代城*幢*室。 解除保全申请人:孙彩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6812072060,住宿迁市中远现代城*幢*室。 被申请人:宿迁恒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XUKQ10G,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宿支路河滨街道办事处304。 法定代表人:王帅。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翁顺利、孙某与被申请人宿迁恒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翁顺利、孙某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宿迁恒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宿迁市恒大悦澜湾花园13幢803室房产(保全价值10万元)。本院已保全。
原告诉称
解除保全申请人翁顺利、孙某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宿迁恒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宿迁市恒大悦澜湾花园13幢803室房产的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翁顺利、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宿迁恒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宿迁市恒大悦澜湾花园13幢803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