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阳市高新区海顺发家用电器销售经营部。
负责人:仵娟。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市辖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00MA47YG9661.
委托代理人:张立,河南国敏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项霞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南阳市高新区海顺发家用电器销售经营部与被告项霞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阳市海顺发家用电器销售经营部于2021年4月2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海顺发家用电器销售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阳市海顺发家用电器销售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减半收取计575.00元,由南阳市海顺发家用电器销售经营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