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贺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刘家会镇先锋村,农民。 被执行人: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曲峪镇东坡上村人,农民。 被执行人: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曲峪镇柏岭上村,农民。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贺某、刘某、高某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送达被执行人贺某、刘某、高某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等手续。经调查、查控被执行人贺某、刘某、高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严卫平 审判员 秦小军 审判员 郭子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