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屏县支行。住所地:云南省石屏县异龙镇焕文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59180100427。 负责人:冯英,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石屏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彭建军,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石屏县。 被执行人:张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石屏县。 被执行人:许艳波,女,****年**月**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石屏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屏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彭建军、张毅、许艳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彭建军、张毅、许艳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询了被执行人彭建军、张毅、许艳波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住房公积金等信息,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彭建军、张毅、许艳波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彭建军、许艳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彭建军、张毅、许艳波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丽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