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连昌,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城区。
被执行人郭振星,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连昌与被执行人郭振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晋0302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郭振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王连昌欠款532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海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网络司法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股权、银行存款、无公积金收入、收益类保险、银行理财产品、房产等;
3、本院向被执行人居住地社区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7日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