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庞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喀什恒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国际汽车城13号楼溪谷茶楼内。
法定代表人:塔依尔江·买买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布祖拉姑丽·艾尔肯,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庞伟因与被申请人喀什恒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31民终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庞伟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庞伟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庞伟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