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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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东岗路支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75号20号楼。
负责人:张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晔,女,该银行员工。
被告:张静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东岗路支行与被告张静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东岗路支行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东岗路支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东岗路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东岗路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