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常德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住所地津市市汪家桥办事处新村社区凤凰路。

法定代表人:李海霞。

被申请人:津市市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桥北社区车胤大道400号。

法定代表人:蔡鹏。

担保人:李海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常德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津市市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31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德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津市市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31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李海霞名下湘JJ××××号小型轿车一辆;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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