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郑建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龙新刑初字第8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建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下币种同);共同退赔被害人6408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25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以罪犯郑建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1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郑建朋因动手殴打他犯被扣100分,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建议对该犯减刑时从严掌握。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建朋在服刑考核期间,于2017年7月14日因动手殴打他犯被扣100分,后经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2月至2018年8月累计考核分3023.5分,兑现表扬五次。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300余元,此次减刑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8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消费总账清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郑建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鉴于罪犯郑建朋因动手殴打他犯被扣100分,减刑幅度酌情予以从严,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但从严后仍能减完余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郑建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