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虎珍,男,汉族,农民,岚县人,住本村。
被执行人:岚县上明乡阳寨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泽峰,职务,村委主任。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高虎珍与岚县上明乡阳寨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127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岚县上明乡阳寨村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一、给付申请执行人高虎珍工程款44171.96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452元,申请执行费563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岚县上明乡阳寨村村民委员会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岚县上明乡阳寨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186.9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