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盐池县瑞力锦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MA76EEXE45。 法定代表人:邱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某,个体户,住陕西省定边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尚某,个体户,住陕西省定边县。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申请人盐池县瑞力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某、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池县瑞力锦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尚某所有的×××号丰田牌汽车,同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盐池县瑞力锦工贸有限公司为保障其权利得以实现,申请保全相关财产,并提供担保,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尚某名下的×××号丰田牌汽车,查封期限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3年1月14日止,被申请人尚某在查封期间不得对该车行使买卖、抵押等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建军 人民陪审员 贾 红 人民陪审员 高竹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 程